台灣太陽能及新能源學會
學會章程
生效日期:102年12月27日
106.12.08第三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9.12.04第三十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太陽能及新能源學會(英譯名為Solar and New Energy Society of Taiwan縮寫SNES/Taiwa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太陽能及新能源學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城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二章 會 務
第五條:本會會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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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有關太陽能及新能源學術研究發展與應用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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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會誌及有關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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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集有關太陽能及新能源文獻資料,調查國內外及新能源科技之最新發展,以供學術及實業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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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各類研究小組,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太陽能及新能源有關問題(包括草擬專用名詞,審議標準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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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際學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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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兼具第七條資格者得為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與學生會員),團體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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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對太陽能及新能源科技之研究應用有特殊興趣者,得申請為普通會員。
(2).凡滿足入會資格,具有學生身份者,得申請為學生會員。畢業後,轉為普通會員。
申請均須由本會普通會員二人之推薦,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2.凡願資助本會會務之機關團體,由本會普通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
3.凡對本會熱心贊助者,由普通會員十人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得選為贊助會員。
4.凡對太陽能及新能源學術研究發展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由普通會員五人之提議,經理事會推薦,
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得選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得享權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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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會所辦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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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本會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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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著作或發明事項,得受本會優先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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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普通及團體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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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及名譽會員有參加會議發言及表決權,但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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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員有列席會議發言權,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有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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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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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章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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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
第十條: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和除名,並向大會報告。會員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經每年度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即予停權,俟再度繳費即恢復權利。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必要時得採用通訊選舉。
第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舉選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得設榮譽理事若干人,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通過後聘請之。。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均為三年。
本會視會務發展需要,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之。
第十四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就普通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本會其他工作人員之聘任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其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為本屆滿全數改選,第二十三屆理監事全數延任至94年後全數改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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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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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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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議通過,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章 職 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和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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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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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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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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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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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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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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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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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本會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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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本會資產及其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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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會員入會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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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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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委員會處理一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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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其他有關會務事宜。
第二十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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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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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理本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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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二十一條:副理事長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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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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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有事時,代理處理會務與主持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監事會之召開及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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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開之,並擔任該會議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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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會各項費用及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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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處理有關會員紀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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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和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和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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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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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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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捐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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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之利息。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之會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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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員 別 入 會 費 常 年 會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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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會 員 20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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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體 會 員 免 10,000元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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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 助 會 員 免 自由捐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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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譽 會 員 免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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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會 員 100元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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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久 會 員 200元 5,000元
第二十八條:會員之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常年會費應於當年六月底前繳清。普通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以上常年會費者,嗣後各年度得免繳常年會費(成為永久會員)。
第二十九條:本會為發展會務和經費不足時,經理事會議決定,得另行籌募之。
第三十條:依照所得稅法之免稅規定,本會除為其創設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給予特殊利益,同於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亦不以任何方式歸給任何個人與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國庫。
第三十一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十人以上連署建議,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內政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